备用和应急发电机的往复式内燃机排放规则不适用于以下应用:
1.机动车辆,或以下非道路发动机:
自行式(拖拉机或推土机)
执行设计功能时推进(割草机)
便携式或可运输的,包括:
有轮子、滑轨、提手、推车、拖车或平台
如果便携式非公路发动机在同一位置超过12个月,或全年运行期,发动机会变得静止不动)
2.现有应急引擎——位于居民区、公共机构或商业区,不用于当地的可靠性。发动机必须满足应急发动机操作要求:
紧急情况下无限制使用(例如停电、火灾、洪水)。
应急发动机每年可运行100小时,用于以下任意组合:
维护和测试
每年100小时分配中的50小时可用于:
非紧急情况,如果尚未作出财务安排
如果特定标准仅满足危险空气污染物(HAP)区域的现有RICE,则作为与另一个实体的财务安排的一部分的本地可靠性
调峰至2014年5月3日。调峰是一项负荷管理计划
发电机排放
RICE规则适用于以下应用:
大于500马力并用作主要动力源的发动机包括:
2002年12月19日之前制造的现有发动机
2002年12月19日或之后制造的新发动机
改造的发动机,于2002年12月19日或之后开始建造
小于或等于500马力并用作主要动力源的发动机包括:
2006年6月12日之前制造的现有发动机
2006年6月12日或之后制造的新发动机
改造的发动机,于2006年6月12日或之后开始建造
环保局最终确定规则
2013年1月,备用发电机的NESHAP规则允许它们在不使用超低硫柴油(ULSD)燃料的情况下SD)燃料。
利用ULSD——环境保护局的时间要求否定了ULSD已经有足够的资源要求立即使用的论点。
关于应急发动机的报告时间和所需信息——环境保护局拒绝了提高报告时间的请求,认为这过于繁琐。
非紧急情况下的操作标准——环境保护局拒绝了允许此类操作的标准“过于模糊和宽泛”的论点。
总结/规则应用
从2007年开始,EPA最终确定了将固定式柴油发动机的排放要求与现有的EPA非道路法规相协调的计划。所有的引擎都被分成几层。等级的分类是根据生产日期和发动机/发电机的大小进行分类的。
法规应用
根据发电机发动机尺寸、发动机生产日期和发电机的使用情况,将EPARICE法规应用于每个设施的应急发电机应用可能是一个广泛的或相对简单的过程。
按照以下步骤确定适用的法规:
1.某些法则不适用,因为:
发电机组用于停电应急(在这些紧急情况下无限制使用)。
2.确定是否适用任何地方法规。
用于这种应用的发动机可以无限长时间运行以提供应急动力,并且可以在非应急条件下运行长达100小时。
发电机用作主要电源
如果上面列出的发电机组的应用被认为是“主要电源”,莱斯法则将适用。康明斯制造的这款发动机符合Tier2EPA认证要求。
如果要求发电机组遵循RICE应用,以下步骤将有助于保持发电机排放:
确保按照制造商标准维护发电机组。诸如以下项目:
发动机维修
冷却系统服务
空气系统服务(包括发动机供气和舱室供气)
燃油系统(包括更换燃油滤清器和监控故障代码)
超低或低硫燃料的利用
利用废气后处理系统。